(2016)湘012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邱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民初931号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金孟伶,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派出所夏铎铺镇凤凰村*组。现在长沙市星沙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邱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被告答辩要点:1、其在戒毒所表现良好,如果能通过综合评估,半年后就能出去。2、暂时不愿意离婚,即使离婚,其改教后愿与原告自行协商解决。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初中毕业后再无联系。2014年年初在同学聚会上重新取得联系,并开始交往,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年月20号在长沙市宁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双方当事人之间未共同生育小孩,亦未添置共同财产。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在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提供被告吸毒关押探视证明、被告人吸毒情况证明作为证据,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本院认为被告吸毒关押探视证明、被告吸毒情况证明只能认定被告曾有吸毒历史,不足以作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后又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现被告邓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正处于人生低谷期,且其在戒毒所表现良好,有强烈的戒毒意愿。身为妻子的原告更应给予其关心、体贴、爱护,帮助被告从吸毒造成的生理、心理阴影中脱离出来。婚后,双方虽因被告吸毒发生过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给予被告信任和帮助,被告承担起家庭责任,双方多加沟通,相互体谅,夫妻关系完全可以和好。综上,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邱某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文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谢 灿书 记 员 谢灿(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