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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冉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934号原告冉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东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