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冉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934号原告冉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东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