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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刘平申请执行徐科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1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徐科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人。被执行人徐科均,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刘平与徐科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盐源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科均与罗朝友共建、位于盐源县民族中学校大门外的、8层房屋中属于徐科均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徐科均涉嫌诈骗,已被盐源县公安局立案网上追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盐源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建铧审判员  吴正安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沙金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