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刘平申请执行徐科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1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徐科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人。被执行人徐科均,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刘平与徐科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盐源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科均与罗朝友共建、位于盐源县民族中学校大门外的、8层房屋中属于徐科均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徐科均涉嫌诈骗,已被盐源县公安局立案网上追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盐源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建铧审判员 吴正安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沙金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