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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炜与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炜,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992号原告朱炜。被告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乾,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炜与被告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溪迩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炜于2016年6月29日以纳溪迩公司已经支付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炜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纳溪迩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朱炜预交),由原告朱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狄春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方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