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中法民清(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台湾安顺冷冻调理食品厂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湾安顺冷冻调理食品厂,厦门万家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第九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中法民清(预)字第2号申请人台湾安顺冷冻调理食品厂。负责人林翁金英。委托代理人李志鹏、蓝丽英,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万家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文胜。申请人台湾安顺冷冻调理食品厂(以下简称安顺食品厂)以被申请人厦门万家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香公司)的经营期限已经届满,且未依法延长经营期限,未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万家香公司进行清算。本院按万家香公司登记的法定住所地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文胜、公司股东厦门同安湖头米粉面制品厂、厦门协力华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住所地邮送相关申请材料均被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书,被申请人万家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万家香公司于1992年12月28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注册号:企合闽厦总字第01390号,注册资本100万美元,股东为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持股20%)、厦门同安湖头米粉面制品厂(持股40%)及安顺食品厂(台资企业、持股40%),经营期限自1992年12月28日至2007年12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洪文胜,主体状态为存在(经营期限届满未办理注销)。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成立于1991年6月15日,法定代表人黄文烈,2007年12月26日经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厦门协力华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主体状态为存在。厦门同安湖头米粉面制品厂成立于1990年2月27日,法定代表人洪文胜,因逾期年检于2008年3月18日被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主体状态为被吊销未办理注销。万家香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未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万家香公司的登记注册机关为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申请人安顺食品厂为被申请人万家香公司的合法股东,依法有权申请对万家香公司进行清算。万家香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经营期限届满,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但至今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安顺食品厂的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台湾安顺冷冻调理食品厂对厦门万家香食品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郭美娜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