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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田玉双与周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双,周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3民初498号原告:田玉双,女,汉族,1982年4月13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周会娟,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伊通满族自治县,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原告田玉双诉被告周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玉双、被告周会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玉双诉称:2013年间,因被告的丈夫田玉成(现已死亡)得病后没钱进行治疗,被告便从原告处借款1000元,被告承诺正在办理贷款,等贷款下发后便予以返还,但被告至今没有归还上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会娟辩称:原告应该拿出欠条来,我没借钱。经审理查明:被告周会娟系原告田玉双的嫂子,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来院告诉,要求被告周会娟给付原告田玉双欠款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为证明被告周会娟欠款事实,原告提供了公安机关询问被告笔录、证人孙海霞证人证言。但被告周会娟否认借款事实存在。本院认为:被告周会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虽提及欠钱的内容,但未能完整反映出借人是原告,不能反映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证人孙海霞系原告方亲属,故其证言证明力较弱,且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单凭证人证言亦无法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故原告田玉双的主张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玉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玉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刑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伟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