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更字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仁龙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仁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字646号罪犯杨仁龙。现押岳阳监狱第十监区服刑改造。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楼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仁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本次缴1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岳中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杨仁龙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杨仁龙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杨仁龙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仁龙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且当地司法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娇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仁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