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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236号原告:赵某,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晓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