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236号原告:赵某,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晓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