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2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子凌和陈科羚、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大都汇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凌,陈科羚,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大都汇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162号之二原告张子凌,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陆明,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科羚,女,香港居民。第三人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大都汇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迟家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凌诉被告陈科羚、第三人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大都汇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凌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科羚名下价值人民币1438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诉讼财产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陈科羚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的房产。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科羚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学武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正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