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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7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刘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聪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7084号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8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赵一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成林,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刘聪,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杨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