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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福成、张福聚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福成,张福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民终2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成,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聚,男,194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莱州市东苑新区。上诉人张福成因与被上诉人张福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殿林与刘锡娥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子一女,长子张福聚、次子张福成,女儿张福英。2007年开始张殿林、刘锡娥随次子张福成生活,原、被告因赡养老人的问题有矛盾。2015年12月15日张殿林去世,此事原告没有通知被告,原告自己请人办理的丧事,费用也全部由原告支付。原告诉至法院。原审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办理丧葬花费单据13张(其中便条9张,有的有经办人或收款人签名,有的没有任何人签名),计款6805.6元。被告对其中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花不了这么多钱。被告主张一人去世,国家给其亲属补助火花费用800元,原告认可,并承认自己已经将火化费单据交到民政部门,只是补助款还没有发下来。原审法院认为,张殿林去世后,其子女应当为其妥善办理丧葬事宜。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情况和当地的风俗习惯,法院酌定丧葬花费为5000元,火花费用补助原告已经申请,补助款领取后归原告所有,剩余花费4200元由原、被告及张福英均担,每人1400元。据此,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判决:被告张福聚给付原告张福成办理张殿林丧葬花费费用14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法院。宣判后,上诉人张福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原审判决认为结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和当地的风俗习惯、法院酌定丧葬花费为5000元,没有事实和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父亲去世时享年99岁,按当地风俗习惯为喜葬,花费应在10000元以上。但上诉人本着节简原则,没有大操大办,能简则简。对所花费,急用时根本没有考虑让商家出具收条或签名,这是人之常情。原审判决没有考虑以上情况,对上诉人不公。请求撤销原判,径行改判。被上诉人张福聚辩称,上诉人虚开的一些白条,既没有证人,也没有签字,有些单都是翻了几倍,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只认定4028元。因为有病在身,不能到庭应诉。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婚丧嫁娶,各地有各地的风俗习惯,根据情况的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衡量。从本案的实际来看,被上诉人张福聚没有参加办理其父亲的丧事,不清楚实际花费多少。上诉人张福成上诉也认可没有大操大办,能简则简。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酌定上诉人张福成为其父亲张殿林办理丧事所花费用为5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张福成上诉主张原审判决不公,缺乏证据,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张福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天松审判员  张莉莉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永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