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晓菲、罗丽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晓菲,罗丽坤,柳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街65号。法定代表人郝彦辉,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涛,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罗晓菲。被执行人罗丽坤。被执行人柳晋峰。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晓菲、罗丽坤、柳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宁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罗晓菲、罗丽坤、柳晋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