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审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视通时代(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通时代(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审3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什锦花园胡同26号。法定代表人王森,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良涛,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朝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执行人视通时代(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东座2010号。法定代表人董向辉。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城人社局)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视通时代(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通时代公司)履行该局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京东人社劳监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第2号处理决定)所确定的支付工资及赔偿金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东城人社局作出的第2号处理决定认定:视通时代公司存在拖欠王永霞等52名员工2014年9月工资、王永霞等46名员工2014年10月至11月工资及高海波等6名员工2013年年终奖共计1508003.9元的情形。东城人社局于2015年2月3日向视通时代公司送达了《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东人社劳监责字[2015]第11号),责令该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永霞等52名员工2014年9月至11月工资及高海波等6名员工2013年年终奖,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东城人社局。后该公司只支付了王永霞等52名员工2014年9月工资523662.6元、王永霞等46名员工2014年10月工资484842.14元、郝玉冰2014年11月工资5046.48元,逾期未全部改正违法行为也未报送材料。东城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第2号处理决定,限视通时代公司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七日内支付王永霞等45名员工2014年11月工资及高海波等6名员工2013年年终奖共计494452.68元,并加付赔偿金247226.34元(拖欠工资50%),合计741679.02元。2015年6月2日,东城人社局将第2号处理决定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视通时代公司,并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视通时代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的义务。东城人社局于2016年4月8日向视通时代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视通时代公司至今未履行第2号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东城人社局作出的第2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视通时代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城人社局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处理决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京东人社劳监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曾 玮代理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媛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