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成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560号移送单���:太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成献,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刘成献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0045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00459��刑事判决书确定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祝 兵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