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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文杰与被执行人田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文杰,田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万文杰,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田荣伟,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满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万文杰与被执行人田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凌河民一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凌河民一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中14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理审判员王兆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泽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