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雪连与林亚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连,林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林雪连,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林亚生,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林亚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承担抚养费人民币5980.5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亚生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亚生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