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8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明珍与孙彩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珍,孙彩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286号原告吴明珍。被告孙彩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珍与被告孙彩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珍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明珍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彩珍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明珍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 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