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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8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明珍与孙彩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珍,孙彩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286号原告吴明珍。被告孙彩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珍与被告孙彩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珍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明珍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彩珍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明珍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 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