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执5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蔡秋林与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秋林,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509号之二申请人蔡秋林,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强,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蔡秋林申请执行秦强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荥民二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专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豫0182执5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碧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