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3执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林经国与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经国,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054号申请执行人林经国。被执行人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运治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50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材料提起诉讼,经本院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决定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的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依据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508号仲裁裁决书即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条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林经国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