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全武、刘美涛、刘美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全武,刘美涛,刘美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016号原告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玉英。地址:河北省元氏县井元路北王全口村南。被告杨全武。被告刘美涛。被告刘美丽。原告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全武、刘美涛、刘美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杨全武、刘美涛、刘美丽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退还原告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爱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焦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