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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全武、刘美涛、刘美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全武,刘美涛,刘美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016号原告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玉英。地址:河北省元氏县井元路北王全口村南。被告杨全武。被告刘美涛。被告刘美丽。原告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全武、刘美涛、刘美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杨全武、刘美涛、刘美丽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退还原告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爱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焦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