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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秀英与冷宁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英,冷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英,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冷宁君,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冷宁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冷宁君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0856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