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方荣生与王新利、张玉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荣生,王新利,张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方荣生。被执行人王新利。被执行人张玉芹。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02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打工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23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