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88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常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苏 达陪审员 徐建华陪审员 万留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