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薛小杰、王现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小杰,王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财保30号申请人薛小杰。被申请人王现芳。申请人薛小杰与被申请人王现芳因交通事故一事,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现芳驾驶的冀E×××××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薛小杰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已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现芳驾驶的冀E×××××轿车一辆。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仁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