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民终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赵殿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牛向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赵殿玺,牛向东,安阳天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负责人杨向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红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殿玺,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臣,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向东,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天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常海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宏伟,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负责人高峰,职务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殿玺、牛向东、安阳天翔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区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宁小昆审 判 员  武丽霞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双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