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马学武与陈丽、周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武,陈丽,周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4民初1361号原告:马学武,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被告:陈丽,女,出生日期不详。被告:周立成,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原告马学武与被告陈丽、周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学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周立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学武诉称:2014年1月4日,第一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从我处借走现金16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我多次找二被告索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归还,另,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60000元,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丽未到庭进行答辩。被告周立成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学武与被告陈丽、周立成相识。2014年1月10日,被告陈丽因生意急需用钱,遂向原告马学武借款160000元,并于当日亲笔书写借条一张,并有被告陈丽的签名。该款出借后,因原告马学武找不到二被告致索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庭审时,原告马学武未向法院提交二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马学武与被告陈丽之间的借款关系,有被告陈丽给原告马学武出具的借条为证,因此,被告陈丽应当对借款负有归还义务。但对于原告马学武要求被告周立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我院提供二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周立成负有还款责任,故对原告马学武要求被告周立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陈丽、周立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答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丽归还原告马学武借款160000元;驳回原告马学武对被告周立成的诉讼请求。以上给付款项,被告陈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马学武,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320元、邮寄费40元,共计3860元(原告马学武已预交),由被告陈丽负担3860元(该款由被告陈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学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江宁人民陪审员 白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桂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