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乐清市祺安电子有限公司与乐清天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祺安电子有限公司,乐清天耀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086号原告:乐清市祺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锡阳。委托代理人:郑旭阳,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天耀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新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祺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天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清市祺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60,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乐清市祺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