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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金果织造有限公司与孙瑞东、陆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金果织造有限公司,孙瑞东,陆小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1689号原告常熟市金果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附马村。法定代表人徐建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梦超,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伟明。被告孙瑞东。被告陆小妹。原告常熟市金果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瑞东、陆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金果织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梦超、赵伟明、被告陆小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瑞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金果织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孙瑞东存有买卖业务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布料。至2014年2月14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852490元。后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余款850490元未能清结。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孙瑞东、陆小妹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特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50490元;支付以85049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陆小妹辩称:我没有参与经营,不清楚欠款金额,目前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孙瑞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瑞东与原告存有买卖业务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布料。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于2014年2月14日对账,确认被告孙瑞东结欠原告货款为852490元。后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余款850490元未能清结,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被告孙瑞东、陆小妹原系夫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对账单、结婚登记表、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金果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瑞东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5049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50490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孙瑞东、陆小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陆小妹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孙瑞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瑞东、陆小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金果织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50490元,并支付原告以8504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2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84元,公告费608元,合计13892元由被告孙瑞东、陆小妹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朱文奎人民陪审员  方建文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