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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5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田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577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被执行人田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商初字第042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田军(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1的存款人民币11501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