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美国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正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美国鞋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正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美国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11050华盛顿海港公园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迈克尔·A·博克瑟,该公司执行副总裁、总顾问及总秘书。委托代理人:梁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李正通。再审申请人美国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正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39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美国鞋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艳芳审 判 员 钱小红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