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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11执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秀萍与李金明、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萍,李金明,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11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萍,女,51岁。被执行人李金明,男,38岁。委托代理人宋玲,女,38岁。代理权限:代为和解、处分财产。被执行人宋玲,女,38岁。本院在执行李秀萍与李金明、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佳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