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9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兴军与韦方美、徐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军,韦方美,徐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275号原告:李兴军。被告:韦方美。被告:徐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军诉被告韦方美、徐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95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李兴军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首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