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兴军与韦方美、徐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军,韦方美,徐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275号原告:李兴军。被告:韦方美。被告:徐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军诉被告韦方美、徐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95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李兴军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首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