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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陆正功、陆秀华、陆安福与陆秀横、陆贤金相邻通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正功,陆秀华,陆安福,陆秀横,陆贤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7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陆正功,男,1975年12月23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陆秀华,男,1985年4月7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陆安福,男,1968年7月20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陆秀横,男,1971年10月15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陆贤金,女,1971年1月14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正功、陆秀华、陆安福与被执行人陆秀横、陆贤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陆正功、陆秀华、陆安福与被执行人陆秀横于2016年3月31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7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光武审 判 员  钱 广代理审判员  殷家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桂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