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7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莉与被告赵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莉,赵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7636号原告:高莉,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赵晓,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高莉与被告赵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高莉诉称:2015年11月25日始,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坐落于青岛市黄岛区××)工作,截止2016年1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000元。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晓未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赵晓曾在青岛市黄岛区××开办××幼儿园。2015年11月25日始至2016年1月30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开办的该幼儿园工作。2016年4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2月工资共计4000元,到2016年5月5日前还清。该款被告至今未付给原告。以上事实,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工作期间,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4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未按承诺的期限偿还欠款,至今尚欠原告劳务费4000元,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劳务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既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莉劳务费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晓负担。因原告高莉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珠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