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王成庆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明,王成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101号原告王永明,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成庆,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明与被告王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明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永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永明负担。审判员 张晓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