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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王成庆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明,王成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101号原告王永明,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成庆,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明与被告王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明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永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永明负担。审判员  张晓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