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滨州市北海新区正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棣县炳金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圣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北海新区正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棣县炳金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圣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正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春。被执行人无棣县炳金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娜。被执行人滨州市圣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万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正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公司)与被执行人无棣县炳金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炳金公司)、滨州市圣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钦公司)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棣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358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正德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圣钦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余额不足且已被冻结,炳金公司查无开户记录,圣钦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但因被另案先前查封,故暂时不能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长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