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海燕与廖敏、苏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燕,廖敏,苏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345-8号申请执行人朱海燕。被执行人廖敏。被执行人苏华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朱海燕申请执行廖敏、苏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本金1115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4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廖敏、苏华丽还应当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在网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苏华丽所有的坐落于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1号地下车库一个,2016年6月23日朱海燕以16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1号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海燕所有,该车库的产权权属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海燕时起转移;二、解除本院对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1号地下车库的所有查封措施;三、买受人朱海燕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忠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