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良凤诉被告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凤,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802行初55号原告李良凤,女。被告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原告李良凤诉被告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复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良凤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良凤。审 判 长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李 姣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