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卢发波、张梅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卢发波,张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地址南平市。被执行人卢发波,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张梅英,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卢发波、张梅英拖欠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发波、张梅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