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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12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洪与士隆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士隆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2862号申请执行人陈洪,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士隆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谢伟康。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886号原告陈洪诉被告士隆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士隆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洪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88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审判长  杨军华审判员  桂波达审判员  王爱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