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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卿学材等41人与内江市城乡规划局市中区分局、 第三人罗小平、内江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02行初41号原告卿学材,男,汉族。原告闻XX,女,汉族。原告余苇,男,汉族。原告孙净,女,汉族。原告蒲善红,女,汉族。原告梁永勤,女,汉族。原告许小萍,女,汉族。原告陈应兰,女,汉族。原告陈忠,男,汉族。原告罗凯,男,汉族。原告李有,男,汉族。原告李春,男,汉族。原告张国英,女,汉族。原告吴立建,男,汉族。原告黄静,男,汉族。原告张晓倩,女,汉族。原告邹雪霞,女,汉族。原告陈鸿宇,男,汉族。原告唐文勇,男,汉族。原告张国胜,男,汉族。原告谭思师,女,汉族。原告尤冲,女,汉族。原告兰斌,男,汉族。原告曹仕春,女,汉族。原告段美霞,女,汉族。原告曾端利,女,汉族。原告XX,男,汉族。原告熊晓英,女,汉族。原告张燕,女,汉族。原告刘莉,女,汉族。原告张凤君,女,汉族。原告缪欣,男,汉族。原告曹光总,男,汉族。原告陈启波,男,汉族。原告赵淑君,女,汉族。原告康迪,男,汉族。原告王燕,女,汉族。原告叶娅玲,女,汉族。原告高磊,男,汉族。原告沈群英,女,汉族。原告陶庆江,男,汉族。诉讼代表人卿学材、饶霞、李有、罗凯、朱志友。委托代理人邹成忠,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大亮,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市城乡规划局市中区分局。负责人曾凯,局长。第三人罗小平,男,汉族。第三人四川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平,经理。原告卿学材、闻XX、余苇、孙净、蒲善红、梁永勤、许小萍、陈应兰、陈忠、罗凯、李有、李春、张国英、吴立建、黄静、张晓倩、邹雪霞、陈鸿宇、唐文勇、张国胜、谭思师、尤冲、兰斌、曹仕春、段美霞、曾端利、XX、熊晓英、张燕、刘莉、张凤君、缪欣、曹光总、陈启波、赵淑君、康迪、王燕、叶娅玲、高磊、沈群英、陶庆江(以下简称“原告卿学材等41人”)诉被告内江市城乡规划局市中区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分局”)、第三人罗小平、内江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房地产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原告诉称,原告卿学材等41人系内江市市中区新上城的业主,新上城2号楼共22层。自2007年起第三人在新上城22层上修建了第23、24、25、26层违章建筑。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上述违章建筑的事实,并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予以拆除以上违章建筑,被告不作为。2016年1月19日,原告卿学材等41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关于要求对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437号新上城商住楼第23-26层违章建筑物的违法性进行确认,并对该违建物依法处理的请求”,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对上述违章建筑未予以依法处理。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1.对原告提交的请求予以答复;2.履行限期拆除的法定职责,并报送政府,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在起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申请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原告诉称其曾向被告区规划分局邮寄过材料,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邮寄单等其曾经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视为原告未向被告区规划分局提出过申请。故原告卿学材等41人对被告区规划分局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第二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卿学材、闻XX、余苇、孙净、蒲善红、梁永勤、许小萍、陈应兰、陈忠、罗凯、李有、李春、张国英、吴立建、黄静、张晓倩、邹雪霞、陈鸿宇、唐文勇、张国胜、谭思师、尤冲、兰斌、曹仕春、段美霞、曾端利、XX、熊晓英、张燕、刘莉、张凤君、缪欣、曹光总、陈启波、赵淑君、康迪、王燕、叶娅玲、高磊、沈群英、陶庆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卿学材、闻XX、余苇、孙净、蒲善红、梁永勤、许小萍、陈应兰、陈忠、罗凯、李有、李春、张国英、吴立建、黄静、张晓倩、邹雪霞、陈鸿宇、唐文勇、张国胜、谭思师、尤冲、兰斌、曹仕春、段美霞、曾端利、XX、熊晓英、张燕、刘莉、张凤君、缪欣、曹光总、陈启波、赵淑君、康迪、王燕、叶娅玲、高磊、沈群英、陶庆江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 判 长  邓 英审 判 员  韩小利人民陪审员  张成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书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