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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7102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青与山西老鸿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山西老鸿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7102民初95号原告王青,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代理人王文杏,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雅虹,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老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经园路朝阳物流中心大库1号。法定代表人任跟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江,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云娟,女,1979年3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与被告山西老鸿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二元,由原告王青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梁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