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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刑更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姜涛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1002号罪犯姜涛,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涛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6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姜涛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五次,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姜涛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人民陪审员  林鹤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