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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俊与张宏文、张宏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张宏文,张宏武,郑江琴,安徽银湖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陈俊,男,住本市。被执行人张宏文。被执行人张宏武,男,住铜陵县。被执行人郑江琴,女,住本区。被执行人安徽银湖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张宏文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2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宏文银行存款5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