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杨守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守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346号罪犯杨守业,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三年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8日作出(1999)辽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守业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月18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2年3月4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辽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6年12月4日经本院以(2006)大刑执字第24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其全部财产不变;2009年12月15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28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3年3月14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4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杨守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守业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守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守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不变。(刑期自2002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