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民初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学宇诉陈晓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宇,陈晓旭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81民初第1654号原告:王学宇,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林永付,灯塔市宏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晓旭,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委托代理人:田伟,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宇诉被告陈晓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宇因与被告和解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景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