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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熊泽忠与被告杨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泽忠,杨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138号原告熊泽忠,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被告杨国华,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苗市镇碗田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泽忠与被告杨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泽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泽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熊泽忠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本雄人民陪审员  宋孟笔人民陪审员  杨年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云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