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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红娟与何正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娟,何正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74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娟。被执行人何正中。李红娟与何正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00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经双方确认,何正中结欠李红娟借款31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李红娟同意何正中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15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实际结欠借款金额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如何正中有一期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李红娟有权按所欠借款总额315000元,扣除本协议签订后已支付部分加上利息(以实际结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一并向法院提前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012.5元(已减半)由何正中负担(已履行)。因被执行人何正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红娟向本院申请对何正中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正中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红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民初字第009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李红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伟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