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7民初456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刘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在西安上学时相识,2012年5月21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10月20日生女孩张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长期迷恋网络不上班,2013年6月开始,被告完全沉迷网络,不管原告及孩子,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13年8月23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2月27日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后原告撤诉。2015年2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离婚诉请,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仍无音信。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3万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刘某缺席未答辩。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原告对其主张提供(2015)某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因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曾起诉离婚的情况。本院出示了2016年3月22日对被告之父刘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实,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后,被告至今未回家,也未同刘某某联系,刘某某曾给被告发过两次短信,但被告均未回复,刘某某估计被告在广州。原告对刘某某询问笔录质证认为,该笔录内容属实,原告也联系不上被告。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供的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可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相识,2012年5月21日双方在某县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同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10月20日生女孩张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后因被告迷恋网络,致双方关系渐为不睦。2012年7月6日因被告父让原告外出打工一事,原告同被告父发生争执,后被告又同原告发生争吵。2013年1月27日因琐事原、被告发生争吵,同年6月6日原、被告同去广东打工,期间因被告经常在网吧上网一事,双方发生矛盾,8月23日,因孩子生病一事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外出,原告联系不上。同年9月原告及孩子返回某县。2014年2月27日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后原告撤诉。2015年2月原、被告约定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后因原告之父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便不去办理离婚登记,并再次离家外出,下落不明。2015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以(2015)某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处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该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且婚初关系较好,但婚后共同生活中因被告迷恋网络,致夫妻关系渐为不睦。2013年8月23日原、被告因孩子生病一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外出不归,并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为此两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后,被告仍下落不明,且双方分居时间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孩子暂随原告生活,待被告有音信后再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铮审 判 员 张小艳人民陪审员 李群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 娟附: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