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盐城市大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443号原告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新蒲路94号。管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蔡斌。被告盐城市大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曙光居委会三组(8)。法定代表人唐建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被告购货总额396395.61元、付款总额403800元,继续诉讼没有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大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南通华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楠楠